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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引号:sbxsfj -/2024-0815001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成文日期: 文章来源: 文  号: 发文日期:2024年08月15日

双 柏 县 人 民 政 府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云双政行复决字〔2024〕2号

申请人:吕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某某镇某某社区。

被申请人:双柏县妥甸镇人民政府,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妥甸镇文昌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职务:镇长

委托代理人:尹某,双柏县妥甸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复议请求:

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5日作出的妥依申复【2024】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申请内容进行公开和处理。

事实和理由:

2024年2月21日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双柏县妥甸镇人民政府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要求出具关于(1)《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双柏县2011年第二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1]730号)及《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双柏县2012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2】784号)批准征收的妥甸镇某某社区二组范围内全部被征收人就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及分户补偿情况和补偿款支付凭证;(2)兰某某,刘某某,卜某某,彭某,李某某,苏某某等人就其土地及地上房屋,附着物等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及对应的补偿明细表和补偿款支付凭证(包括银行转账凭证及领取补偿款收据)。

2024年3月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称该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本机关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是错误的,其应当公开申请人的信息,理由如下:

第一,该信息不会损害第三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三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本案中,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会损毁第三人合法权益。

第二,第三人是否同意及其理由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三十二条,“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被申请人称“经征求第三方意见,不予公开”,但未明确说明第三方是否同意公开、若第三方不同意公开其理由是否合理等问题证据不足。申请人认为对于隐私的判断应从主客观两方面把握,即主观上个人不愿意被公众知悉,客观上公开后对个人产生明显不当影响,如仅仅是个人不愿意不足以作为不公开的理由。

第三,不公开该信息会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此外,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据此,补偿安置协议中的补偿情况本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范畴。虽然涉及的是集体土地征收,但对于分户补偿情况是否应予公开,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不应有所差别。分户补偿情况尽管一定程度涉及其他户的个人隐私,但为了保证征收补偿的公开和公平,防止征收部门暗箱操作,这类政府信息应该予以公开。

第四,如确实有涉及个人隐私的,被申请人应当区分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被申请人全部不予公开明显错误。

综上所述,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

一、答复人对被答复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涉及个人隐私公开会对第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事实认定清楚。

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一定范围以外的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且这一秘密与其他人及社会利益无关。判断信息是否属于个人隐私核心就在于,公民本人是否愿意他人知晓,以及该信息是否与他人及社会利益相关。如个人履历、个人家庭状况等。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及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一)取得个人的同意”,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个人隐私及个人信息均受法律保护。本次被答复人向答复人申请公开信息包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及分户补偿情况和补偿款支付凭证”等内容,以上申请公开信息中包含了第三人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银行账户、身份证号等个人隐私(信息)如答复人将上述答复人申请信息公开,则可能导致第三人信息泄露,导致第三人利益受损。因此,答复人对被答复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事实认定清楚。

二、答复人因被答复人申请公开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作出不予公开答复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

本案中,答复人于2024年2月21日收到被答复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后,审核考虑申请公开的信息存在侵犯个人隐私(信息)可能。因此答复人于3月8日分别向全部被征收人以及兰某某、刘某某、卜某某、彭某、李某某、张某某、苏某某、李某某、杨某、苏某某等人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并要求在收到告知书15个工作日内填写并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3月14日,召开户长会,经议事小组讨论,因涉及群众隐私,不同意公开。3月13日至14日期间通知兰某某、刘某某、卜某某、彭某、李某某、张某某、苏某某、李某某、杨某、苏某某等群众到某某社区征求意见,均回复涉及个人隐私,不同意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3月15日答复人向被答复人进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通过邮寄的方式依法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妥依申复(2024)1号)送达被答复人。因此,答复人在本案中处理过程中,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

三、答复人作出不予公开答复内容适当,不公开不会对重大公共利益造成损失。

本次被答复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妥甸镇某某社区二组全部征收补偿协议等相关内容涉及人数众多,如公开极有可能造成个人信息泄露,以至于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并且被答复人申请公开的征收补偿协议等内容已在2017年履行完毕,并已向被征收人支付全部征收补偿费用,被答复人以相关信息不公开会造成重大公共利益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答复人对被答复人申请信息不予公开依法有据内容适当,恳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答复人提交的双柏县妥甸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时间为2024年2月19日,但在本案申请复议过程中所提交申请表载明时间为2024年4月24日,且两份申请表中被答复人吕某签名疑似非同一人笔迹,被答复人提交证据存在重大问题,与客观事实不符,恳请复议机关予以查明。

综上所述,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妥依申复(2024)1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等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

本机关认定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11份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11份,

证明被申请人2024年3月14日组织妥甸镇某某社区二组召开户长会,征求兰某某等10户农户是否同意公开征地拆迁信息的事实;2.现场征求意见照片及录音光盘1份,证明征求兰某某等10户农户是否同意公开征地拆迁信息真实的事实。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主体适格问题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四)项的规定,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主体适格。

、关于事实和证据认定问题

2024年3月14日被申请人组织某某社区二组召开户长会,征求兰某某等10户农户是否同意公开征地拆迁信息,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包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及分户补偿情况和补偿款支付凭证”等内容,以上申请公开信息中包含了第三人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银行账户、身份证号等个人隐私(信息),经议事小组讨论,因涉及群众隐私,不同意公开。申请人提供了现场征求意见照片及录音光盘1份,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

、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被申请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答复申请人因涉及个人隐私不予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适用法律法规准确,认定事实清楚。

、关于程序问题

本案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5日对申请人吕某2月21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进行了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答复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一)维持双柏县妥甸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3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妥依申复(2024)1号);

(二)驳回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进行公开和处理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双柏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5日